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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投资后仅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作者:时间:2024-07-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2日,原告王大王二与被告张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王大王二以银行转账方式出资50万元给张三用于支付运费,总体回报为本金50万元和利润22.5万元原告王大王二不得参与被告张三的现场管理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的当天,原告王大50万元存入被告张三指定的账户内。

2021年2月24日原告王二张三进行对账结算签订了《对账算清单》约定经对账结算后,签字之日起,被告张三给付原告王大、王二本金50万元利润 22.50万元;在签字后30天内支付30万元余下42.50万元到2021年6月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守均方10万元违约金

2021年2月25日,原告王大王二与被告张三再次进行对账结算又签订了《对账结算单》,约定经对账结算后,签字之日起,被告张三给付原告王大、王二本金50万元及投资利润22.50万元,合计72.50万元;自签字后 30天内支付34万元余下42.50万元到2021年6月全部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

对账结算单签订后,被告张三未按约定履行,原告王大、王二遂于2021年7月29日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支付投资款50万元及利润22.5万元、违约金10万元

裁判分析过程: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投资合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投资主体之间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经查,涉案《投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因张三需资金支付运费,由上诉人提供资金50万元转入李山指定账户,投资回报为本金50万元和该项目土石方每立方米0.15元利润22.5万元,合计为75.5万元。该约定不论盈亏均收取固定利润,不符合投资关系的法律特征,该约定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约定,同时,考虑到被上诉人张三已经实际使用上诉人款项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为何,并不取决于所签订的合同取何种名字。一些出借人为多收取利息,会采用签订买卖合同、投资合同、租赁合同等形式,通过约定固定利润、违约金等方式,变相约定高额利息。但往往这种做法反而会将案件事实弄得复杂化,甚至导致合同约定无效,使得本该可以取得的合法利息、维权成本等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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