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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着房子不走?只有通过法院了。

作者:时间:2023-11-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有南通市崇川区房屋一幢,系唯一住房。被告为原告儿子、儿媳,一直共同居住在房屋内。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被迫离开,房屋由被告居住。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房屋系原告具有所有权的唯一住宅。原、被告基于父母、儿子、儿媳的身份关系,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理应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现因案涉房屋的产权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房屋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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