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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