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一、贩卖毒品罪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高某多次在T市城区、H镇贩卖XX片剂。具体分述如下:
1.2022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卖给张某XX片剂4颗,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元。2023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卖给张某XX片剂9颗,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20元。2023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卖给张某XX片剂10颗,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80元。上述毒资高某均用夏某微信账号收款,收款后安排的士司机将毒品送至T市H镇某超市旁交给张某。2023年3月2日20时许,高某同意卖给张某XX片剂8颗,并用夏某的实名制支付宝收款码收取800元毒资,高某委托邓某将毒品带至T市H镇某超市交给张某,高某与邓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邓某处查获高某卖给张某的8颗XX片剂.
2.2023年2月5日,被告人高某在T市西桥附近卖给黄永波XX片剂4颗,获款400元。
3.2023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公安局后的巷子内卖给段某XX片剂5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500元。当日 2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某餐厅附近卖给段某XX片剂3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300元。
4.2023年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黄xx片剂4颗,通过其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400元。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黄xx片剂11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1101元。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黄xx片剂5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500元。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黄xx片剂2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200元。
5.2023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公安局后居住的小区内卖给刘某XX片剂2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200元。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公安局后居住的小区内卖给刘某XX片剂1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100元。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公安局后居住的小区内卖给刘某XX片剂2颗,通过夏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200元。
6.2023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r桥加油站附近卖给李某XX片剂4颗,获款400元。
7.2023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邓某XX片剂5颗,获款500元。次日19时许,高某在T市xx桥附近卖给邓某XX片剂5颗,获款500元。交易完成后,T市公安局民警将高某、邓某抓获,现场查获高某卖给邓某的5颗XX片剂。
二、洗钱罪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在自己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能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被告人夏某名为“D蛋糕”“D蛋糕虾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名为“夏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多次安排夏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将收取的毒资交给自己。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收取张某支付的毒资3100元、段某支付的毒资800元、黄xx支付的毒资1801元、刘某支付的毒资500元。夏某将其中的5400元转移给高某。
三、转移毒赃罪事实
2022年6月,被告人夏某将自己名为“D蛋糕”“D蛋糕虾米”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高某使用。2023年1月,夏某得知“D蛋糕”“D蛋糕虾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系被高某用于收取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仍继续将述收款二维码给高某使用,并多次按高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将毒赃转移给高某。夏某使用上述方式转移张某支付的毒资2300元、段某支付的毒资800元、黄xx支付的毒资1801元、刘某支付的毒资500元,夏某共计转移毒资5400元.3月2日,夏某将实名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高某收取张某支付的毒资800元,尚未转移时,高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夏某于2023年3月8日主动向T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退出赃款801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借用被告人夏某的交易二维码账户收取贩毒所得,用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夏某明知高某借用其账户收取毒资,还多次帮助将所收取资金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赃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某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夏某的量刑适当,但因被告人夏某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本院对夏某的量刑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