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A为某公司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X年X月X日A向法院起诉称在原公司期间为公司垫资,要求公司返还垫资。
【代理公司提出抗辩意见】
A在起诉状里明确其主张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某公司工作安排所发生的垫资款。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以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A未能提供其与某公司就垫资结清账目,形成欠条或还款协议等情况下,本案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进行协商或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A提起本案诉讼,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抗辩意见,驳回A的起诉,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