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欺诈行为的可以撤销。
【案件经过】张女士和李先生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李先生户籍迁入,2011年生育一子小李,2015年张女士所在村拆迁安置,2018年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2023年起诉所有权纠纷。
【案件结果】一审支持李先生,判决不动产为共有。市中院二审改判不动产为张女士及小李所有。
【典型意义】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即只有在办理登记后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李先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权利约定声明,放弃自己的份额,是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应当给与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