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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代理被告公司股东,成功认定股东并非合同主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时间:2024-02-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4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终85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温州市A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合同条款内容,该院认为应认定A公司为上述三份合同的主体,胡某系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理由如下:1.《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主要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相关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抬头明确写明商标使用许可人是A公司,并在甲方处下方注明了A公司的地址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协议内容中明确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客官几位”商标,表明甲方是许可人,即A公司。虽然甲方处由胡某签字,但胡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认定其签字系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作为其配套协议的《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抬头均明确写明商标使用许可人是A公司,并注明了A公司的地址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以及作为其配套协议的《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均写明甲方收款账号名称为A公司。虽然黎某后续系向胡某账户转账,但A公司确认胡某系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代为收款。同时,不能仅以实际收款主体来确定合同当事人。3.X为涉案第47105050号“客官几位”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但X同时也是A公司的监事,认定A公司对外进行商标许可使用更具有合理性。

黎某主张胡某A公司将其经营的仅有的三家使用“客官几位”商标的门店全部予以关闭,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严重影响涉案商标的价值,构成违约。该院认为,涉案第47105050号“客官几位”注册商标处于有效状态,黎某作为被许可人仍可以持续使用涉案商标,涉案三份协议未约定A公司必须自己使用涉案商标,故黎某关于胡某A公司关闭其门店、停止使用涉案商标,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黎某主张胡某A公司未向其提供火锅专用物料,构成违约。该院认为,《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约定,采购物料时以先付款后发货为原则,黎某负担运费。在黎某未举证证明其下单付款后A公司拒绝提供物料的情况下,对黎某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此外,“仙居客官几位报货群”的微信群显示,2021年12月以及2022年2月,黎某A公司之间仍然存在火锅专用物料的供应,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A公司拒绝或无法向黎某供应物料。对黎某关于胡某A公司“客官几位”商标与重庆毫无客观上的关联,冒充重庆火锅的名号,构成违约的主张,该院认为,A公司抗辩系因使用类似烹饪方法和食材而号称重庆火锅,该说法具有合理性,在黎某未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重庆美蛙鱼头火锅”与重庆应存在何种关联,也未举示相反证据推翻A抗辩的情况下,对黎某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黎某主张胡某A公司未按约提供人员培训、视觉设计、营销策划、菜品研发、管理督导等运营支持,构成违约。《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约定,运营支持服务包括人员培训、视觉设计、营销策划、菜品研发、管理督导。关于人员培训,黎某2020年12月31日和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谈及“军哥,我这里人都到义乌去,今天留两个,过几天再换2个,你别给老刘提”。A公司认为该聊天记录能证明其给黎某提供进行实操学习的培训服务。黎某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A公司提供了培训服务的一部分内容。该院认为该服务方式可以认定为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黎某主张A公司未履行培训服务义务,不能成立。关于视觉设计,黎某在一审庭审中认可A公司提供了商标标识设计、部分装修方案、菜单设计、明星形象图片等设计服务项目。同时,考虑到胡某黎某之间存在线上和线下较频繁的沟通联系,该院认为可以认定A公司已经为黎某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营业授权的象征物、经营场所确定前期的指导服务、指定第三方设计符合商标文化特点、风格的装修图纸等”内容,对黎某提出A公司未按约提供视觉设计服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营业策划,《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约定提供营销策划服务的形式包括:在线接受咨询、提供建议、询问经营情况、必要时提供营销方案文本。考虑到胡某多次前往黎某店铺,同时胡某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涉及火锅店业务的交流,在黎某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A公司已履行该项合同义务。黎某认为A公司未提供营销策划服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菜品研发,胡某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谈及“特色锅底类之前的不要,按照下面进行修改……新增菜品小类……”,在黎某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A公司有履行合同约定“新研发菜品的上市推广”的义务。黎某认为A公司未提供菜品研发服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管理督导,胡某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某至少有三次前往黎某店铺。A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体现其对黎某店铺的管理督导服务。该院认为,在黎某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可以认定A公司已履行“每年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巡回检查评估督导商标的使用效果”的合同义务。此外,考虑实际操作的便利性,不能仅以未提供书面的“评估报告和整改报告”即认为未对黎某店铺等进行过合同约定的管理督导。因此,黎某认为胡某A公司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以及要求胡某A公司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运营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判决:驳回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黎某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基于各方当事人二审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另查明:2022年4月25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居县客官几位餐饮店送达仙市监责改字(2022)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该店无法提供店内装潢等对外宣传的“重庆”一词的来源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

黎某在二审中明确不对一审判决关于胡某并非涉案合同主体的认定提出异议,故根据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胡某A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黎某主张A公司将其开办的三家火锅店全部关闭,且不再向黎某提供火锅专用物料和运营支持,该些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已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本院认为,首先,对黎某关于A公司关闭“客官几位”门店,未尽心维护涉案商标的主张。《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A公司负有保证第47105050号“客官几位”商标在许可期间处于有效状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商标处于有效期内,黎某可以持续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该协议并未约定A公司必须自己使用涉案商标或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商标价值,A关闭门店的行为亦不必然导致“客官几位”商标价值和商誉受损,黎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对黎某关于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约定后厨配送底料中火锅底料、火锅红油酱、火锅调味粉的配送,没有辣椒、花椒、毛肚、嫩牛肉的配送,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主张。根据《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物料配送合同》,有鲜明特征的成品或者半成品火锅食材、火锅底料、调味品等由A公司根据黎某的需求及时足额配送,黎某采购上述物料时以先付款后发货为原则。黎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提出对辣椒、花椒、毛肚、嫩牛肉等的需求而A公司未予配送,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存在黎某下单付款后A公司拒绝提供物料的情况,从A公司一审提交的“仙居客官几位报货群”微信聊天记录看,截至2022年2月双方仍然存在火锅底料等的供应关系,黎某关于A公司不再配送物料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对黎某关于A公司从未提供运营支持服务的主张。本院认为,《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约定的运营支持服务包括人员培训、视觉设计、营销策划、菜品研发、管理督导五个方面,胡某A公司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黎某2020年12月告知胡某“我这里人都到义乌去,今天留两个,过几天再换”,于2021年3月又告知胡某“顺便到店里学习一下”,结合黎某在二审中自认协议签订后曾前往义乌培训学习,可以认定A公司向黎某提供了人员培训服务;“客官几位&天财商龙售后群”显示,双方就菜单设计等进行了沟通,A公司一审提交的黎某所经营火锅店现场照片亦显示黎某使用了该公司的商标标识设计、明星形象图片等,可以认定A公司提供了视觉设计服务;胡某黎某关于新增菜品小类的聊天记录反映出A公司提供了菜品研发方面的服务;从黎某询问菜品定价是否合适,胡某回复“核算下成本多少”等情况看,双方在线上就活动方案、菜品定价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线接受咨询、提供建议等营销策划服务的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胡某至少三次前往黎某店铺,反映出A公司履行了巡回检查的管理督导义务。黎某虽然主张仅凭双方就个别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认定A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在该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给予黎某各项运营支持,而黎某并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未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第四,黎某主张胡某A公司与重庆没有关系,黎某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违法风险,其已因在火锅店使用“重庆”字样构成虚假宣传而被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但由于《客官几位。重庆美蛙鱼头火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明确许可使用商标为“客官几位”,不含“重庆”字样,黎某被责令停止对“重庆”字样的使用并不影响涉案商标的使用。黎某还主张明星代言人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继续取得使用曾志伟肖像的权利,却告知黎某可以继续使用,使其存在侵权风险。由于双方在涉案三份协议中未对曾志伟肖像的使用进行约定,黎某二审中也自认不存在因侵害明星肖像权导致的诉讼,故其以此主张A公司违约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第五,黎某主张涉案协议违反公平原则,其中关于乙方承担的义务占据了较多篇幅,协议条款对A公司更为有利。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亦约定了A公司负有保证商标有效性、提供物料配送、运营支持服务等义务,黎某虽然上诉称涉案商标的价值与许可使用费不符,但是A公司向黎某的许可使用权限为独占许可,范围为浙江省台州市全市,期限为5年,黎某并未举证证明8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显著高于同类型餐饮品牌在同等条件下的许可使用费,其作为理性的经营主体,在订立合同前亦应预见相应商业风险,故涉案协议的条款并未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黎某提出涉案合同应当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胡某A公司亦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胡某A公司未构成违约,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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