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某公司名下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之余在统筹公司购买了对于第三者责任、车辆损失等具有商业保险内容的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伤者将保险公司与统筹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经与保险公司沟通,由交强险在保险份额内优先进行理赔,超出部分由统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律师点评
统筹公司不同于保险公司,无法在统筹公司购买交强险,并且交通事故的理赔顺序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但是与统筹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具有商业保险性质,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统筹公司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