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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之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时间:2024-08-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2012年3月,原告徐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始向被告徐州XX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XX酒类和XX小商品等商品。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滚动进行供货,被告也进行了签收。截止2014年4月,剩余XX元没有支付。后原告一直催要,但是被告始终没有支付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XX元以及利息,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律师事务所接受该案件委托时候,发现所欠货款时间比较长远,被告方有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代理律师多次与原告沟通指导搜集有用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原告对该货款进行过长期的催要,没有超过相关的诉讼时效。代理律师经调查发现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在起诉的被告一的同时将被告二总公司一起起诉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具体欠款数额没有争议,主要是诉讼时效问题。认真学习了民法典民法总则篇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现行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也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则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请求利益的时效,这就要求权利人在经营往来、借款等过程中,要注意法律风险防范。保留好相关催收的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对所欠款项进行核对,保留相关的供货签收记录和结算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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