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述
被告于2011年、2012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四次借款,约定利率利率每月1%,后因被告无法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每年重新根据未偿还的本息出具借条,新借条本金为未清偿本息合计,利率按照原约定继续计算。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
2、点评
复利计算俗称“利滚利”,但是并非全部复利都不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额本金”。
因此在不超过过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复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