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豆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豆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1承担。被告张某1自××××年××月起至婚生女张某2年满18周岁止,每月25日前支付张某2抚养费1000元,转账至原告豆某的银行卡上(户名:豆某,卡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沈丘支行)。被告张某1如逾期两个月未能支付抚养费用,原告豆某可就剩余全部抚养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张某1给付原告豆某60000元经济补偿。被告张某1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豆某20000元,2024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豆某40000元,转账至原告豆某的银行卡上(户名:豆某,卡号:6230********,开户行:沈丘农商银行)。被告张某1如未能按该条约定履行,原告豆某可就剩余全部补偿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U××**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1所有;原告豆某名下的位于沈丘县××镇××路××小区××幢××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豫(2020)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3号﹞,归原告豆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豆某偿还。
五、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豆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