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2年3月18日,某掘金工程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由其经营者张X与李X达成了一项口头租赁协议,将一台久保田30式挖机租赁给李X用于特定施工作业,约定租赁费为600元。租赁部指派了驾驶员李XX驾驶挖机至李X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尽管张X多次通过微信向李X索要租赁费,李X却始终未予以支付。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张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遂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我作为租赁部的代理人,依法提交了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和李XX的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李X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通过电话联系李X,其对应付租赁款亦无异议。基于此,法院对租赁部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李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租赁部支付600元租赁费。关于租赁部请求的律师费,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生,法院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X负担。若李X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凸显了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在李X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租赁部提交的证据成为了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作为租赁部的代理人,我深刻体会到了在法律实践中,如何有效收集和运用证据的重要性。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即便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口头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尽管租赁部的律师费请求未被支持,但租赁费的追回无疑是对张X及其租赁部权益的有力维护。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通过本案,我更加坚信,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以更加专业、细致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