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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王某某、许某某、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2-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12日19时许,李某某与许某某酒后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喜堂药店路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向路边驻足观看的行人臧某某借用手机,被拒后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某、赵某、王某某遂对被害人臧某某拳打脚踢。2015年9月16日,经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臧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肋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19日,臧某某自行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臧某某所受伤符合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含住院时间)、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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