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场系由穆***于2012年9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
2020年4月起,康**在****烤场从事保洁工作,工资以现金形式结算,数额为2600元/月。2020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上班前),康**在店内摔倒受伤。经威海市立医院诊断,康**伤情为T11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4天,共花销医疗费33187.97元。
2020年11月15日,康**委托威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20年11月18日,威海**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0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康**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康**外伤后需1人护理2个月(含住院期间),其误工期为4个月(含住院期间)。
另查,2021年1月18日,在诉讼期间,穆**委托案外人毕**对****烤场进行了注销登记;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3726元;康**为鉴定事宜支出鉴定费2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原****烤场系由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诉讼中,穆**对****烤场进行了注销登记,穆**作为经营者,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