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利,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1。

被告:王X2。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1、王X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何华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1、王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X1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X2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王X1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7月22日向陈XX借去人民币100000元,由王X1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王X2在借条上签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X1、王X2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XX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王X1于2017年7月22日由王X2提供担保向陈XX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X1、王X2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陈XX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陈XX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X1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王X2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X2对王X1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X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X1追偿。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