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利,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1。
被告:王X2。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1、王X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何华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1、王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X1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X2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王X1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7月22日向陈XX借去人民币100000元,由王X1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王X2在借条上签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王X1、王X2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陈XX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王X1于2017年7月22日由王X2提供担保向陈XX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王X1、王X2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陈XX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陈XX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X1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王X2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X2对王X1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X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X1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