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损失

作者:时间:2024-0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被告:王XX。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被告李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王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12000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5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22 6 22 日、6 23 日、8 13 日、8 14 日,被告李X因需向原告陈XX分别借款 100000 元、100000 元、40000 元、50000 元,共计 290000元。2022 12 31 日,被告王XX因需向原告陈XX借款 12000元。两被告均没有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按约向被告李X转账 290000 元,向被告王XX转账12000 元。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 290000元和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以290000元和12000元为基数,从20234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4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