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AA集团嘉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淇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C
原告黑龙江AA集团嘉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与被告C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淇雅、李敏,被告C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本金290334.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290334.2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90334.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一分利计算);并按照协议约定欠款的10%支付违约金29034.42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用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合作关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肥料等农资,自2017年2月13日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290334.2元,同年6月23日,经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上述金额欠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10%违约金等。
被告CC辩称:违约金、利息的事我看不懂,本金没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有多年合作关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肥料等农资,自2017年2月13日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290334.2元,同年6月23日,经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上述金额欠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CC对本金无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诉讼费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CC是否应当给付化肥款;二、关于欠款违约金及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关于CC是否应当给付化肥款的问题。本院认为,AA出具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CC拖欠化肥款的事实存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CC取得化肥款后,负有给付对价的义务,律师费由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欠款违约金及利息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约定的了违约金,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合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应自还款协议书约定偿还日期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准。
综上所述,AA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AA集团嘉丰有限公司化肥款290334.2元及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C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AA集团嘉丰有限公司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034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AA集团嘉丰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