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3日,被告崔某驾驶云DD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XXXX路段时,该车前部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袁某碰撞,造成袁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为崔某承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被告崔某的车辆在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袁某于发生交通事故当日被送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后仍是昏迷和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又因无法继续承担高昂的医疗费,后于2022年1月18日出院于家中康复修养,休养期间一直按医嘱服药护理。2022年6月24日,原告发现袁某丧失意识,肢体不自主抖动,于是又送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被告知系因交通事故创伤后遗症引发癫痫,经治疗于2022年7月14日出院继续家中修养。后于2022年11月17日发现袁某呼吸困难于是继续送至曲靖市第一人院治疗后于2022年12月2日出院。出院后于2022年12月23日在家中发现死亡,死亡证明上载明脑死亡。
袁某的死亡原因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因为交通事故严重颅脑损伤合并继发性内脏器官病变致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就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造成的损失913363.16元,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判令被告崔某赔偿剩余损失费715363.16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崔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与袁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袁某受伤,终至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为袁某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损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崔某对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崔某因袁某死亡于2023年4月被判决犯了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被告崔某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安心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被告崔某驾驶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袁某的损失由被告安心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崔某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2、许某1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2、许某1各项经济损失654648.34元。
三、驳回原告许某2、许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