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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住院179天,出租司机的老公全程陪伴护理,护理费怎么算?

作者:时间:2024-05-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3日14点20分,曲靖市沾益区天生桥路段,被告蒋某驾驶轿车与案外人卢**-驾驶的云DDXX75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云DDXX75轿车乘车人刘某、王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全责,卢某、刘某、王某无责任。
  被告蒋某的车辆在人保曲靖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额度为200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侧2-6);2.左侧创伤性血气胸;3.创伤性肺炎;4.肺部感染;5.创伤性皮下气肿;6.骶骨骨折;7.左髋臼骨折;8.左侧耻骨联合骨折;9.左侧耻骨分支骨折;10.左股骨头骨折可疑;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经治疗后于2023年8月2日出院,合计住院179天,住院期间由原告老公王某全程护理,2023年2月3日至3月14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合计31338.74元由二被告垫付,剩余医疗费由原告自己支付。原告伤情经云南中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就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造成的损失(331852.58元),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蒋某赔偿。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蒋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中,各方的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蒋某所驾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应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剩余部分由投保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参照2022年云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认定为每天220元,对于误工的时间,结合其伤情,认定至鉴定结论的前一天,即197天;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损伤部位酌情认定每天50元,支付179天;护理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同时其未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认定至鉴定结论的前一天,即197天,另外结合医疗相关证明,其丈夫全程陪护,但其未提交其丈夫收入状况,故参照2022年云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认定为每天220元;残疾赔偿金,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应适用云南省的相关标准计算;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5000元。
  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7395.09元、误工费43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900元、护理费4334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8950元、残疾赔偿金84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312261.09元。以上费用,由人保曲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偿,即在医疗费用项下赔偿18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77,016元,余款116245.09元(不含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人保曲靖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虽对被告蒋某垫付的医疗费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30000元医疗费用未主张,但为减少诉累,本院认为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本案被告人保曲靖市分公司已先行赔付30000元,应在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告蒋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原告在取得赔偿后予以返还。因本案蒋某垫付的费用已超1000元,同时其他损失已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其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曲靖市分公司提出的其公司已赔付30000元应予扣减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诉讼中,被告蒋某明确本案鉴定费1000元由其承担,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82261.09元(含应返还给被告蒋某先行垫付的7875.09元,扣减鉴定费1000元后的余款6875.09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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