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原告董X与被告甘肃某农牧公司、王某、吕X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董X作为已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设备合同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原告董X与被告甘肃某农牧公司曾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动物油负压提炼设备等,被告应于约定日期支付款项。原告履行了交付设备义务,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全部款项,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甘肃某农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赔偿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被告吕X对被告甘肃某农牧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了原告董X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原告董X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购销合同、收条、欠条等证据。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董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点评:
合同的履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仍可依法承继企业的权利义务。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应合理,不应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保证责任的承担应明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区别,保证人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诉讼费用的分担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判决结果合理确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