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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故障导致一氧化碳泄漏导致中毒如何索赔

作者:时间:2023-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王某在其单位(成都某眼科医院)为其提供的员工宿舍内淋浴时身亡,该宿舍由该单位向陈某承租。事故发生后,警方对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初步确定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的死亡原因、王某任职的眼科医院及房东陈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各方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办案过程:

一、及时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保留证据。

为确定王某的死亡原因,本所律师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死因鉴定,同时为了避免侵权人毁灭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并通知燃气公司对案涉热水器及其他用气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及时还原了事发前房间内各设施设备的使用状态,向金牛区公安分局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仔细分析,锁定王某死亡原因为热水器顶部排气管因安装不当发生裂纹及轻微脱落,燃气燃烧时产生的一氧化碳顺势通过窗户的空隙进入厕所,导致正在淋浴的王某中毒身亡。在第一次庭审时,发现案发时的老旧热水器果然已被更换,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当庭陈述原热水器已不能找回。

二、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

1、针对陈某而言,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从现场勘验照片能显示其提供的热水器已极度破旧。根据燃气公司的巡查员上门检查的巡查单显示,存在“橡胶管老化”,“烟道可见部分破损、密封不严”“烟道未固定”等情况。从这些隐患可以推断其热水器已经超期使用以及安装不当,陈某在庭审中也陈述该热水器的安装人员系其亲属,安装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尚且不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某在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提供给王某使用,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死亡,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2、对于眼科医院而言,首先,其从陈某处承租了案涉房屋,并且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了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医院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医院作为案涉房屋的直接管理人,其对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大于房屋所有者陈某,但其从签订租房合同直到事故发生期间从未对案涉房屋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过检查,也没有对居住在房屋内的员工尽到任何的提示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其次,根据现场的照片可见,案发的厕所门顶部本有副窗,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副窗并未安装玻璃,也未安装排气扇,而热水器的安装紧挨此窗,一旦发生泄漏,一氧化碳直接进入厕所导致王某中毒,因此,医院和所有权人陈某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3、对于王某自身而言,根据鉴定意见对王某身体的描述,王某的身高为1.58米,而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可知,热水器顶部排烟口离地面有2.28米,在如此高的距离差中,王某在生活中根本无法注意顶部管道的脱落,并且在事发之前,王某及室友曾多次使用热水器,并未发现任何问题,王某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得知:“厨房中间窗户开启(被拉开42厘米)”,可以证明洗澡时厨房是保持通风状态的,另外,厕所副窗无玻璃也证实厕所是处于通风状态,既然通风良好,王某在这种环境中洗澡本身已无过失。换个角度来讲,在如此通风良好的状态下都会出现中毒事故,足以说明热水器的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到了即使保持良好通风都无法避免的程度。

因此本律师认为,陈某和医院的过错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其中一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经四次开庭审理,审理时间跨度一年半之久,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向死者王某提供的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承租人成都某眼科医院怠于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均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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