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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诈骗罪案例

作者:时间:2022-09-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XXX

被不起诉人甲某,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X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1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19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乙某2020624日注册成立A公司,丙某某2020623日注册成立B公司。 2020817日,乙某带领戊某、己某,庚辛,以及庚某、辛某等人先后从四川成都来到海南海口,以“B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XX房作为办公地点,注册成立“B公司海南分公司”(法人:丁某,成立日期:2020911日,以下简称“B公司海南公司”). 在乙的组织指挥下,实施房屋租赁托管诈骗活动。

2020818日至20201026日期间,在乙指挥下,戊、己、庚、辛等人带领B公司海南公司业务员以开展房屋租赁托管业务为名,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被害人交付的租金。现已查明甲某于2020818日至20201024日直接经手的转租诈骗行为有:

1.2020829日,通过业务员甲某联系,以B公司名义与癸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取得海口市龙华区XX公寓BXX房一年租赁、管理权,每月租金2900元,按月支付,此后,由业务员张某某联系,于202097日与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柯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0元,一次付清一年租金。柯某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及房租共计30000.经计算,到案发时被害人柯某居住约一个半月,实际损失25500.案发后,甲某支付29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202094日,通过业务员张某联系,以B公司名义与高某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取得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幸福城XX房一年租赁、管理权,每月租金4000元,按月支付.此后,由业务员甲某联系,于2020929日与张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张XX,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400元,一次付清一年租金。张XX按合同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及房租共计32000元。经计算,到案发时被害人张XX居住约一个月,实际损失29600元。案发后,甲某某支付5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3.2020926日,辛某取得林某、唐某信任,以B公司名义与唐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取得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XX房的一年租赁、管理权,每月租金4200元,按月支付。此后甲某用伪造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材料取得被害人高某的信任,于20201022日与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高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150元,一次付清一年租金.高某按合同向甲某支付租房保证金及房租共计30100元。甲某将收取的款项占为已有,未上交给B公司,随后逃离海口。经计算,到案发时被害人高某仅居住几天,实际损 失30100元、案发后,甲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甲某(化名)虽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但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加上其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在经过认真研判案情之后,申请取保候审,最终说服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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