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芳,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2)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某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2078.88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3年9月1日为2078.88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的证据:1.借条;
2.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3.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
4.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
5.深圳增值税电子发票。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于本案借条签订前,双方通过对账后重新签订涉案借条。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尚欠的42000元借款,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已实际产生,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4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2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刘某。
二、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