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敏从某威(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同年4月14日23时许,钟某敏得知余某和汤某想购买冰毒,遂帮忙联系某威商量毒品交易的事宜。次日3时许,钟某敏在东莞市某镇138工业区港湾住宿309房(钟的暂住处)居间介绍某威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汤某、余某贩卖约10克冰毒。
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敏在其与胡某租住的东莞市某镇138工业区港湾住宿309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同年4月9日16时许,钟某敏在上述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另作处理)吸食冰毒。同年4月13日20时许,钟某敏在上述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冰毒。同年4月15日4时许,钟某敏在上述出租房容留汤某等人吸食冰毒。
律师点评:被告人钟某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敏、汤某、余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法院判被告人钟某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