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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某某物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易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城关镇民建北XX原电力局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4XXXX0626MA4L22MBX9。

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XX,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汉天岳经济开XX。

上诉人平江县XX公司(以下简称诚德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易XX、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江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江县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368元,由上诉人平江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闾开海

审 判 员 廖细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XX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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