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常德李志航律师承办原告熊YH与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9-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702民初5047号

  原告:熊YH,女,1959年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七里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航,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J,男,1994年生,汉族,,住所常德市柳叶湖七里桥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YF,女,1992年生,系张J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YH与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熊YH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赔偿各项损失172040.09元(已扣除已经支付的32000元);2、判令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答辩:同意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熊YH、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共同确认,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J赔偿熊YH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项共计103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2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中国D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熊YH给付53000元(含医疗费8000元);由张J给付熊YH5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2000元),熊YH同意张J分期付款如下:于2023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4年1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转账到熊YH个人账户。

  三、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熊YH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熊YH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9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