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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纠纷案件,代理被告一方,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作者:时间:2024-08-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1119日,原告李某声称在被告周某到其儿子家中要账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其打伤。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10.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过程:

本案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在争执中将其打伤,并请求赔偿相关损失。被告则否认与原告有任何肢体接触,且辩称原告亲属对其进行了殴打。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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