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担任XX部长助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数月,期间劳动者多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双方沟通均无果,后用人单位反而要求劳动者离开不再前来工作。
本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代理其处理劳动争议。在代理期间与劳动者保持畅通交流,指导搜集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劳动关系解除等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辩称与劳动者之间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考勤管理、按月计发工资、离职后补发返岗通知、未签承包协议等),我方主张用人单位所谓的“内部承包”实际并未改变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定即财产及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