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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盗窃经辩护获不起诉

作者:时间:2023-08-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9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期间,冉某某在温州龙湾某厂上班,晚上在宿舍内,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张某某裤子内一张银行卡,并去对面ATM机器上取现10924元后逃离。2018年期间,冉某某在重庆实施盗窃被判处拘役5个月,但重庆法院并没有发现2015年冉某某有盗窃事实。

【辩护经过】冉某某辩护律师张海啸向检察官提出2018年期间的盗窃犯罪并不属于前科劣迹,因为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在重庆犯罪之前,虽然冉某某是在2023年才处理2015年的犯罪,但是不能以此进行不利评价。另冉某某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建议不起诉。

【案件结果】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冉某某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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