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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商业秘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时间:2024-08-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1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绰号“水手”,男,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

被告:某大头计量检测(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杰、崔海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绰号“水手”与被告某大头计量检测(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绰号“水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敏、被告某大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杰、崔海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以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原告绰号“水手”于 2014年12月15 日入职被告某大头公司的母公司金丝猴公司,担任客服工程师。2017年5月,金丝猴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百里公司。2017年8月1日,原告与百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担任客服工程师。2017年12月,原告职位变更为客户服务部经理。2020年1月31日,金丝猴公司制定《纷享销客 CRM 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数据的导入与导出管理要求。2021年6月,金丝猴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被告某大头公司,原告担任被告某大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21年9月2日领取了《员工手册》。202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合同期限自 2022年4月1日起至 2025年3月31日止,原告从事客服经理工作,工资为1500元/月。《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除履行工作职责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复制、拷贝、下载、上传、发送、留存任何保密信息”。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多次频繁导出被告某大头公司系统内关于产品信息、产品档案等数据,高达几千条。2023年10月25日,金丝猴公司下发《组织机构及人事调整通知书》,决定:1、加强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将客户服务工作并入生产部,进行统一管理。2、免去原告客户服务部经理一职,后续工作另行安排。2023年10月26日,金丝猴公司向原告下达《调岗通知书》明确:原告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工程师,限期2天内将工作交接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按照旷工处理。2023年10月23日上午9:03和下午14:40,被告母公司金丝猴公司人力管理工作人员王某某两次与原告协商沟通调岗事宜,王某某明确回复“薪资不变””绩效和提成标准可以商量”,但原告不同意调岗。2023年10月 31 日,被告向原告下达《通知文件》,告知:原告在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未经公司许可,利用自身的高级管理员账号权限,通过公司的系统,私自下载及导出公司产品、产品档案、销售订单相关信息内容,这些内容均属于公司的保密内容,私自下载属于重大违规行为,要求原告在2023年11月1日下班前当着公司指定的人员面前删除这些信息停止继续重大违规的行为。2023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原告未按2023年10月31日的《通知文件》要求删除私自拷贝的电子数据,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危害了公司利益,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3 年11月16 日向保定市清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保定市清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12月4日作出清劳人仲案字[2023]第 204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于2024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绰号“水手”为乙方与被告某大头公司为甲方于2022 年 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除履行工作职责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复制、拷贝、下载上传、发送、留存任何保密信息”。被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领取登记表》亦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及责任与处罚。被告提交的《数据导出记录》、《6月 28 日上、下班打卡记录》《纷享销客 CRM 系统使用管理规定》、《CRM 系统操作视频2份》能够证实原告在 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频繁导出公司系统内关于产品信息、产品档案等数据高达几千条。尤其是2023年6月28 日原告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未经审批、一次性大量导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被告提交的《通知文件及视频》能够证实被告在得知原告多次频繁私自导出公司相关数据后,明确告知原告上述数据属于公司保密内容,并要求其删除上述数据,但原告拒绝删除。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组织机构及人事调整通知书》及《调岗通知书》能够证实被告母公司金丝猴公司于 2023年10月25 日为优化组织结构配置,提高运营管理效率,进行了组织机构及人事调整。载明:1、加强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将客户服务工作并入生产部,进行统一管理;2、免去原告客户服务部经理一职,后续工作另行安排。后被告母公司金丝猴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为原告调岗至客户服务工程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原告与金丝猴公司人力管理工作人员王某某的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母公司金丝猴公司人力管理工作人员王某某与原告协商沟通调岗事宜,王某某明确回复“薪资不变””绩效和提成标准可以商量”,但原告不同意调岗。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够证实因原告未按 2023 年10月31 日的《通知文件》要求删除其私自拷贝的电子数据,被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商业秘密是商业经营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利益,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绰号“水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绰号“水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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