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号“小小”,女,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绰号“二蛋”,男,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冰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某院,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原告绰号“二蛋”、外号“小小”与被告保定市某某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号“小小”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情、罗冰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绰号“二蛋”、外号“小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在被告处冷冻保存的五枚胚胎;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外号“小小”、绰号“二蛋”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外号“小小”因不孕需要辅助生殖技术助孕,于2018年4月28日在保定市某某院进行试管采卵手术,一共配成九枚胚胎冷冻保存在被告处。后因移植失败,二原告准备将剩余五枚冷冻胚胎转移至其他医院进行移植,故多次向被告请求返还剩余五枚冷冻胚胎,但被告至今拒绝交付案涉胚胎。原告认为,案涉胚胎含有二原告的 DNA 遗传物质,二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对其存放于被告处的五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再次,我国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二原告取回冷冻胚胎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所述,二原告要求返还剩余五枚冷冻胚胎合理合法。对于胚胎的使用,我们承诺不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取回胚胎的方式有多种,我们可以联系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接收,也可以自行携带相关保存设备,由于转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我们可以自行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请。
保定市某某院辩称,答辩人不同意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首先,冷冻胚胎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物品,是具有某种生物和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并非法律认定的一般物品,对其移送、接收、使用均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和法律法规规范约束。
其次,二被答辩人要求返还胚胎存在难点:
第一、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具体法律规定,对如何取回、如何移交无相应规定或细则可以遵照。
第二、冷冻胚胎的保存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在提取、转运、再存放及再使用上都有很多未知的安全隐患;
第三、返还胚胎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无法保证二被答辩人是否会进行买卖胚胎等非法行为。冷冻胚胎的使用只能是医疗机构为其受精卵和精子的提供人所依法使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由于对冷冻胚胎被患方提走后其冷冻胚胎的保存条件和其使用的用途无法保证其合规合法性,稍有不慎会给我院带来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和法律责任。最后,对原告提出诉讼费用由答辩人承担的请求,答辩人认为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答辩人需返还胚胎,答辩人希望法院明确返还方式等问题,并明确因移交胚胎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或损失由二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二原告是合法夫妻,是冷冻胚胎的合法主体,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2018年5月至今原告的胚胎一直冷冻保存在被告处。且原告缴纳了足额的保存费。证据三原告于被告处冷冻胚胎医疗档案一份,证明2018年4月28日在被告形成9枚胚胎(2枚鲜胎,七枚囊胚)2018年5月移植2枚鲜胎,2018年7月31日移植2枚囊胚,目前剩余5枚囊胚冷冻保存在被告处。第二、三组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二原告确实在被告实施辅助生育的相关医疗行为,但对于返还5枚胚胎双方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采信其效力。对于以上证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内容-致,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经被告行试管采卵手术所配成胚胎的形成包含二原告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二原告对于胚胎天然的享有专属权利,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物权,故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返还原物纠纷。被告一共为原告配成9枚胚胎,因移植失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剩余的5枚冷冻胚胎,以便于去其他医疗机构再进行胚胎移植,属于合情合理的要求。二原告已向法庭和被告承诺不用所返还胚胎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联系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接收,也可以自行携带相关保存设备,对于转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原告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被告配合原告返还胚胎应当属于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5枚冷冻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胚胎不能买卖、赠与或者实施代孕原告外号“小小”、绰号“二蛋”在取回5枚冷冻胚胎后,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将胚胎用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用途。二原告在取回胚胎过程中应寻求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在转运和储存过程中,如发生新的风险,则由二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某某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二原告外号“小小”、绰号“二蛋”在被告处冷冻保存的五枚胚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保定市某某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