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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影响房屋托管时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

作者:时间:2024-08-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花菜,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保定市莲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花菜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情、邢俊杰,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原告花菜(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了编号为0000***的《中博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广场房产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中博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广场,位置坐落于保定市七一东路,其购买房屋为南楼(办公口),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61.78平方米单价为7600元/平方米,总价为469528元;乙方选择按揭付款于2016年4月5日付首期款,金额239528元,贷款金额230000元;关于交房日期,甲方应当在2017年10月1日前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关于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不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关于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认购书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缴纳房屋购房首付款239528元,被告某某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2016年5月10日,原告花菜与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房)》,约定原告因购买位于保定市七一东路项目南楼房屋向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30000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借款期限120个月。2022年,原告花菜已还清银行贷款。2016年4月5日,原告花菜(甲方/委托方)和被告某某公司(乙方/托管人)签订了《房屋托管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甲方与乙方签订南楼项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及附件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托管该房屋经营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自愿将购买乙方开发建设的南楼项目房屋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占有、使用或出租、出借该房屋,并以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经营方式,收取相关托管经营收益。双方确定托管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关于托管费及支付时间,甲方已办理银行贷款按揭购买房屋的:由乙方按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每年度托管费,托管房屋的经营权归乙方支配;甲方已全款支付购房款的:由乙方按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的12%,向甲方支付每年度的托管费,托管房屋的经营权归乙方支配;在托管经营期限内如遇乙方年托管经营收益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应付甲方上述年托管费时,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遇乙方年托管经营收益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应付甲方上述年托管费时,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托管经营收益。关于乙方向甲方支付托管费的时间为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内的每年10月6日至10月16日期间,由甲方到乙方财务室领取。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遇洪水、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017年9月27日,原告花菜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托管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托管经营合同》,合同中每年托管费按已签订的《南楼项目认购书》中总价款10%计算,即每年托管费为46953元。

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房屋托管经营期限已到期,被告某某公司共向原告花菜支付托管费用97819元,其中: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一年托管费46953元;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一年托管费46953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托管费3913元。托管经营期间的托管费为46953元/年x5年=2347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托管费97819元,尚有136946元未支付。被告某某公司称因政府政策、环保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涉房屋未按期交房。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花菜与某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南楼项目认购书》《房屋托管经营合同》《房屋托管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某某公司应按前述托管经营合同的约定,给付其拖欠原告的托管费。被告辩称政府环保管控属于政府行为影响了交房天数,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扣减相应天数的托管费,并提交了相关文件予以证实。环保管控属政府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不可预见性。本案中,房屋的交付方式符合简易交付的特征,被告交付房屋系房屋进行托管的前提,因疫情、政府环保要求进行了停工,导致房屋延期交付,从而影响了房屋托管时间,故被告主张扣减相应天数的托管费法院予以支持。《房屋托管经营合同》约定如遇洪水、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合同受保定市环保管控影响共356天,其后果由双方分担,故酌情扣减178天托管费。同时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客观上影响了施工工期和合同履行,法院酌定确认扣减90天托管费。综上,扣减托管费天数共计268天,扣减金额为46953元:12月:30天x268天=34954元。托管经营期间的托管费为46953元/年x5年=2347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托管费97819元,尚有136946元未支付。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托管费136946元-34954元=101992元。被告抗辩案涉房屋系2023年2月才具备交房条件,未实际产生托管经营,故不应支付托管经营费。案涉房屋由被告开发建设,其对延期交付的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已经扣除环保管控及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屋延期交付相应天数的托管费,且双方合同约定托管经营收益不足托管费时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差额部分,故对被告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合同未约定利息损失不应支持。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托管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支付利息。故结合被告已支付的托管费及因环保管控、疫情扣减相应天数托管费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以2019年10月应付未付托管费46953元-34954元-3913元=8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20年10月应付未付托管费8086元+46953元=55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以2021年10月应付未付托管费55039元+46953元=101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花菜托管费101992元;

二、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花菜托管费利息(以8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5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以101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花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81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花菜负担419.81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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