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诉争议金额40000元;2、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2)冀0606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反诉其他争议金额不再要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装修款项,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店面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当对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消防通道被防火间封堵、缺乏应急照明灯、未设置疏散安全出口等问题非被上诉人存在过错所致与事实不符。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案中,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人,不具有查看设计图纸和装修专业知识的背景,相反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有专业的人员查验图纸,且其专业人员熟知装修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也深知消防排烟口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饭店的重要性。其在查看设计图纸,以及制定装修施工方案时并未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也未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其在制定施工方案和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被上诉人过错导致上诉人于2020年4月25日接到消防整改通知书,足以认定被上诉人装修工程不是一个合格工程。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并认定工程为合格工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对消防设施整改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承包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未经验收而使用视为合格的工程,违反《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都将装修装饰工程划为建筑工程,且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划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个小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以上规定,被上诉人在工程竣工后应交付相应文件,必须经过验收才能使用。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使工程未经过验收即让上诉人使用。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其明知相关法律规定,且深知工程竣工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并验收后方可使用,而其故意未提交相关文件。且《承包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其故意在合同中加入未验收使用视为合格的条款,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显是在故意逃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根据该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对于消防设施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被上诉人作为专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该规定,其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亦明显是在逃避法律责任。餐饮行业作为每天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其装修质量和消防设施不能有丝毫懈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专业人员在工程竣工后未提供相应竣工文件,并利用上诉人缺乏专业装修知识和法律知识不能做出准确认知和判断的情况,做出了未验收而使用视为合格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可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关于未经验收使用视为合格工程的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不应再支付未支付的款项40000元。三、在装饰装修工程中,部分装修内容并不能从表面查看到其是否合格,要经过使用后才能知道其是否合格。本案中对于厨房吊顶以及地板防滑问题,单凭表面查看并不能知晓其是否合格,要使用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本案中装修吊顶和地板即属于单凭外表不能查看到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知晓其是否具有质量问题。经过使用表明吊顶和地板并不合格。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处理其始终不予理睬。吊顶掉落及地板不防滑问题,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认定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装修专业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合同制定以及履行过程中设置障碍,使完全没有装修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的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并使用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从而攫取不当得利。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关于消防问题。被上诉人是按照上诉人的设计图案进行装修,消防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若消防存在问题是开发商设计存在问题。2.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在被上诉人装修完毕后交付上诉人使用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上诉人并未以电话或者微信的方式告知被上诉人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在被上诉人催要装饰装修款的时候上诉人以此为说辞,拒绝支付尾款。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租赁的位于保定钟楼PARK3.1五层506号商位“清石饸饹面”的门头及室内精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260000元,工期50天;乙方根据甲方按合同带给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装修,向被告交付了店面,被告未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便进行了使用。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共计220000元,剩余40000元尚未支付。2020年4月25日,被告收到所在商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其中载明被告经营商位在2020年4月25日的防火检查中,存在防火间封堵、缺乏应急照明灯、未设置疏散安全出口等问题,要求在2020年5月25日前整改。被告于庭审中称原告屋顶装修不合格,安装的地板不防滑,并提供了相关照片。2020年7月25日,被告与河北某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就案涉商位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其中载明工程范围:厨房天棚拆除后重新吊顶,餐厅地面全部拆除,重新铺贴高档釉面砖;合同价格按实际报价53092元结算。庭审中,被告称该笔装修费用尚未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装修工程竣工后,被告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合格,被告称“虽知施工不合格,迫于经济压力只能先行营业,没有验收”,上述说辞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理由,不予认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付清装修款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项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赔偿维修屋顶、更换地板的损失,共计53092元,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屋顶掉落系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双方也未在合同中对地板的材质、型号等做详细约定,且被告所主张的费用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商位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编制的施工方案,双方于庭审中也认可装修设计是被告要求的,故被告被要求消防整改非原告装修存在过错所致,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承担相应费用,并承担因维修整改停业期间25天的损失共计84378.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项4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反诉费1524.71元,共计1924.71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第二款等法律条文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交付工程条件的规定,即建筑工程在交付之前需经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此种验收既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也包括消防安全验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交付行为,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未交付而业主擅自使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工程范围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无关。依该司法解释之规定,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上诉人作为发包方擅自使用,其又以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为由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承担消防设施整改、赔偿维修屋顶和更换地板损失的主张均无据,上诉人有义务依合同约定支付下欠被上诉人工程款。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