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 被告人信息:
o A某某:女,1978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10月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0月被临时羁押于xx省xx市看守所,同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o B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是一名保安。198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198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 指控事实:被告人A某某与被害人C某某(男,15周岁)系母子关系。C某某性格孤僻、叛逆,经常打骂A某某及其亲属,且暴力倾向愈加严重。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C某某入住xx大学华西医院,被诊断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出院后门诊开药治疗。A某某因长期生活压力痛苦不堪,于2019年3月和C某某来到xx,将自己的经历及C某某病情告知被告人B某某,并请求帮助。同年6月、7月,A某某来到xx与B某某预谋杀害C某某,均未果。2019年9月,A某某再次和C某某来到xx。A某某与B某某商议杀害方式、寻找作案现场后于2019年9月,A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拉载B某某和C某某,行驶至xx市城关区某某地附近时,B某某突然从后排用左胳膊用力勒住坐在副驾驶的C某某颈部,并用右手使劲往回拉左胳膊,致C某某当场死亡。后B某某在一处建筑工地旁将C某某尸体掩埋,A某某于当晚乘坐xx至xx的火车离开,并分别两次通过微信向B某某转账共计2万元。经鉴定,C某某符合颈部遭受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证据情况:
o 接处警综合单、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表、破案、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研判分析报告等,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o 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行踪。
o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抛尸现场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o 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证实从某某处依法扣押、发还银灰色福克斯汽车一辆;从被告人A某某处依法扣押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B某某处依法扣押金色vivo手机一部。
o 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杀人抛尸的现场、作案车辆等。
o 提取笔录,证实依法从相关人员处提取指尖血样各一份。
o 鉴定意见,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实C某某符合颈部遭受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以及相关物证的检验情况。
o 乘坐火车、飞机订票信息及旅客住宿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行程。
o 提取笔录、照片、登记表、电子光盘和电子物证光盘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微信支付交易、转账记录明细。
o 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信息和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的通话情况。
o xx公安局xx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C某某多次辱骂、殴打家人,有多次报警事实。
o 病历资料、处方笺、票据等,证实C某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
o 户籍证明、火化证、xx省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B某某的前科处刑情况。
o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包括工地工人、货车司机、停车场经营者、被告人亲属、邻居、学校老师等证人的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o 被告人A某某、B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二人预谋及实施杀害C某某的过程。
o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C某某父亲等亲属对被告人A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放弃追究民事责任。
审判结果:
被告人A某某、B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A某某和B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A某某、B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 被告人A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34年10月12日止。)
· 被告人B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扣押的作案工具A某某金色苹果手机一部和B某某金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