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被告人信息:
o A某某,男,1997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21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o B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21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 指控事实:
o 2020年12月,B某某联系A某某,介绍其贩卖实名注册的银行卡获利。2021年1月,两人前往天津,A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挂失原卡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卡,并补办了卡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卡。随后二人前往河北省霸州市,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下,B某某介绍A某某将该银行卡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C某某、D某某(均在逃)二人,B某某从中获利15000元,A某某获利3500元。
o 经查证,A某某出售的该银行卡共计涉案29起,流入29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566538.36元。
· 辩护意见及评判:
o A某某的辩护人提出B某某系主犯,A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基本相同,不区分主、从犯,但会酌情考虑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被告人。
o 辩护人提出A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理。该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o 辩护人提出A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社会和谐。经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社会危害性极度扩大,侵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判决结果:
o 被告人A某某、B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A某某罚金4000元,B某某罚金8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o 被告人A某某违法所得3500元、B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A某某、B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