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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兰州A公司诉B某某

作者:时间:2024-08-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

案件背景

原告兰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B某某 2016 2 月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在建的住宅,采用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责任。

因被告逾期未偿还银行款项,银行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被告协助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640662 元。

被告腾退商品房。

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 法院认定事实

2016 2 月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住宅,总购房款为 4271081 元,被告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 40.06%2016 3 月 前支付总房款 59.94%(银行按揭款),原告应在 2016 12 月 前交付商品房。

双方在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将被告欠贷款银行的所有款项支付给银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 15% 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从被告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申请了按揭贷款 256 万元,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将贷款转入原告账户,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未按约归还按揭贷款本息。

2020 6 月 ,建设银行向原告发出业务联系单,载明被告尚欠本息 2360080.6 元(计算至 2020 6 30 日)。2020 6 月,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建设银行代偿了被告拖欠的贷款逾期本息合计 256 万元。

· 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被告是否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并腾退房屋。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2 月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于 2021 9 月解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xx 号房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206 元,原告承担 1530 元,被告承担 8676 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附件,被告协助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腾交房屋,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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