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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勤团队案例精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07-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

(第104号)

某某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与谢某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7)陕01民终459号、(2018)陕民终27号

(一)摘要

订立合同,即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约定合同自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二)案情

2015年2月9日,器材公司与谢某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由谢某将其“射腊成型模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器材公司,器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330万元。合同约定,由谢某负责在收到合同首笔款后开始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在2015年6月15日前办妥专利权转让登记并公告。本合同自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后,器材公司向谢某支付部分款项199万元,但谢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专利权转让事宜。

器材公司以合同成立未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为由,将谢某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谢某退还器材公司已付款199万元。一审西安市中院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器材公司未按时付款而违约,故判决驳回器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器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院认为,双方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因谢某先违约,因此判决谢某退还器材公司199万元。

(三)评析

1、双方订立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器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谢某履行提交资料并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约定合同自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未取得登记,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本案合同没有生效。

3、合同虽未生效,但成立后谢某未能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谢某仍旧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的专利权并未转让给器材公司,故谢某应当将已付款199万元退还给器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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