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

作者:时间:2023-05-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某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瑞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杰医养)陕西某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公司)、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杰医养对双方间的买卖关系供货情况及拖欠货款金额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被告某林公司、某皇医院应否对案涉货款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的请求能否成立。

一、案涉货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某杰医养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330300元,现原告只供货 647000元。在没有说明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应支付其货款。依据原被告间合同第三条交货时间及方式,3.1约定,原告收到被告德杰医养全额货款这日30天内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调试。第六条资金结算,6.1约定,每批次货物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某杰医养支付该批准货款的 100%

该合同在付款时间上存在矛盾,原告与被告某杰医养承认该合同文本为被告德杰医养提供。从合同中各条的功能定位来看,货款支付不应在发货条款中规定,应在资金结算条款中岚约定。结合案涉买卖为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情况。

本院认定,案涉货款支付时间应为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根据对案涉设备的2份《某皇医院设备验收报告》载明,使用科室签名的时期分别为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7日。结合合同6.2条约定,某杰医养的付款义务履行,以原告向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先履行义务。加之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的事实,被告某杰医养支付货款的时间应为开票后的次日,即 2021 年 12 月 9 日起。

由于原告与被告某杰医养的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每批次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全部货款。因此,被告某杰医养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不解除合同,支付条件不成就的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某杰医养合同对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但被告某杰医养逾期付款后,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从2021年8月24日起算利息的请求,与合同约定、某皇医院设备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及开具税票的日期不符。根据案件事实应从原告开具税票的次日,即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利息。

二、被告某林公司与被告某皇医院应否对案涉与某杰医养的货款连带承担责任的争议。被告某林公司为被告某杰医养的一人公司股东,是被告某皇医院的 90%股权股东。被告某林公司虽提供了西安某明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事务所对其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被告某杰医养提供了西安某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 2019、2020、2021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该行为虽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被告某林公司及被告某杰医养提供的该证据仍不能证明被告某杰医养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岚林公司,依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某林公司应当对被告某杰医养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皇医院认为其某杰医养就案涉设备存在买卖关系,但其提供的合同没有签订日期,且合同价格与原告和被告某杰医养的价格完全相同。由于被告某皇医院为被告岚林公司的控股公司,被告某杰医养为被告岚林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结合三被告在本案纠纷存在的关联事实,依据全国法院第九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 条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

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林公司存在滥用控制权使被告某杰医养、被告某皇医院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因此,三被告应对某杰医养的案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请求能否成立。由于被告某杰医养违约不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由此,支出的保全申请费用,属于被告某杰医养违约行为引起,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保全保险费的请求。由于原被告在建立案涉买卖关系时对该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原告基

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不属于被告违约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费用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十条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某杰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拖欠西安某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7000元;

二、西安某杰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 6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向西安某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西安某杰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西安某瑞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 3990.99元;

四、陕西某林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皇医院有限公司对以上判项的清偿与西安某杰医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0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