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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农村房屋买卖中不当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时间:2024-05-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王飞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张三和李四因购买位于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的一处农村房屋与被告王麻子、李老二产生纠纷。双方于2022年8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高穴镇跃进街420号的房屋及门市,总价为106800元。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后来发现由于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原告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原告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该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1800元(扣除原告使用房屋的折价5000元),并要求原告返还房屋。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作为原告张三和李四的代理律师,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我们通过详细审查合同内容、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成功地说服了法院接受我们的观点。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违反了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我们在处理过程中,特别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适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详尽调查和证据的充分准备。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我们再次认识到,作为律师,在办理涉及土地使用权等敏感法律问题的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必须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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