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张X律师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追回欠款5.3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3-10-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银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滕X

审理经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吴X、滕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724.3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13日利息为16717.69元,在此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本息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滕X对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滕X所提供的抵押物【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6号;土地使用证:岳国用(2016)第0××4号】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缺少装修资金向岳池县XX借款,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按每月计划还本付息;被告滕X自愿用位于四川省岳池县酉溪镇文化路学林天城XX1-4-2号住宅【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6号,土地使用证:岳国用(2016)第0××4号】为本次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12月21日被告申请了展期,展期至2019年12月21日,并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截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尚有67724.31元本金及利息16717.69元逾期未按约定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所请。庭后,原告某银行补充意见:1.被告吴X、滕X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滕X在案涉《个人借款申请书》上以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签字摁印,《个人借款合同》中也有二被告签字摁印,被告吴X和滕X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不再单独主张被告滕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经原告核查,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21年1月26日,被告吴X、滕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924.31元,利息19933.2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X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疫情的原因,没有挣到钱,所以目前还没还清欠款,希望银行能宽限至2021年还清,同时希望被告滕X承担一半的还款。

     被告滕X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不愿意承担一半的还款的责任。希望吴X个人将借款还清,现在这个房子是归儿子的,并且也是吴X自己在住。

本院查明:

     原告某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依法对现有证据审核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督局发布的川银保监复[2019]80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督局关于同意某银行开业的批复》载明:同意某银行开业,自某银行开业之日,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同意四川XX承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X、滕X与原告通过协商自愿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因被告吴X、滕X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故其在归还借款本息的同时,还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被告自愿以其共有的不动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且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产生了5,000元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X、滕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8,924.31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19,933.24元,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被告吴X、滕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如果被告吴X、滕X不能偿还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某银行对抵押物【位于岳池县××镇××路××栋××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6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6)第0&tim**;×4号)】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2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