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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栖旭律师代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胜诉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8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当事人**:

   - 原告: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 被告:某乙、某丙、某丁

   被告委托律师:陈栖旭    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背景**:

   - 某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在某年6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设施翻建等工程所需资金30,000元,按各自持股比例打款事宜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

   - 三被告未按股东会决议打款,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3. **原告诉求**:

   - 要求三被告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支付翻建所需资金,分别为2,664元、3,552元、2,664元。

   - 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 **被告辩称**: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

   - 主张的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即使实际发生,也应由现内部承包经营者负担。

   - 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被告不认可,且部分内容与《股东内部经营指标协议书》不一致,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


5. **法院认定的事实**:

   - 星宇公司原股东某戊去世后,其股份由某丁、某乙、某丙继承。

   - 股东会决议仅有某甲、某己签字,三被告未签字。

   - 相关翻建事由已花费5,860元,由某甲支付。


6. **法院裁定**:

   - 认为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实行股东内部承包,修缮费用应由经营股东负责,与星宇公司无关。

   - 原告在本案中并非适格主体,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裁定驳回原告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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