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号:(2024)川0603民初1434
原告代理律师:李德才 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某劳务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旋挖钻机租赁款及利息,并要求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等。某劳务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代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才代理出庭,而某建筑公司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李四(化名)出庭应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关系、租赁费支付、利息计算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旋挖钻机租赁合同》,被告应支付租赁费85533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470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被告则辩称,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原告所述不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旋挖钻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劳务公司支付租赁费293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936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展示了合同法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详尽的合同条款和明确的权责划分对于预防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在本案中,通过仔细分析合同文本、收集证据、组织论点,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律师在办案时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公正裁决,强调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