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马先生恋爱期间意外怀孕,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但在协商的过程中未达成一致,原告王女士又改变想法希望留下孩子,被告马先生不同意,在王女士怀孕三个月时将其微信拉黑,直到孩子出生,原告王女士也联系不上被告马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先生承担抚养费用。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王女士,被告马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非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办案亮点:本案中,在非婚生女出生之前马先生就将王女士拉黑,非婚生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也处于空白状态,非婚生女的血型也与马先生不一致,我方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非婚生女与马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仅有双方讨论打掉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导致法官对我方提交的证据要求较高,因证据不足,我方在庭审上便申请亲子鉴定,希望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进行判决,最后法官认为我方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