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xx,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敖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任杰,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敖xx借款本金338166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338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及逾期利息(以338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1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敖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6元,由原告敖xx承担3830元,已交纳,由陈xx负担56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