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律师,XXSH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CN
公司)因与上诉人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DY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2022)川 0193 民初 1009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
1案现已审理终结。
XXCN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
改判支持XXCN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XX甸
音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
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2021 年 10 月 16 日XX
CN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延期说明附件》将李XX的
演出时间从 10 月 19 日变更为 10 月 30 日。演出时间变更后,
双方又通过微信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了XXCN公司支付演
出费用的时间即XXCN公司在 2021 年 10 月 25 日支付演
出费用即可,该事实在XXDY公司一审提交的 2021 年 10
月 25 日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印证,XXCN公司已按双方
约定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向XXDY公司支付了演出费。
即,XXCN公司与XXDY公司不仅就演出时间进行了变
更,对支付演出费的时间亦达成一致变更,故在变更后,四
川CN公司并无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XXCN公司向成都
市高新区文化旅游局申请开展活动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系
不满足该区新冠肺炎疫情的日常防控条件,据XXCN公司
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案涉活动场地
面积过大,不符合防疫政策要求;二是省文旅厅关于演出的
通报,非必要不审批。前因XXCN公司在沟通申报之初并
未保存相关申请资料,后有XXCN公司作为普通市场主体
无法强令要求政府出具不批准活动的文件,有且仅有与相关
2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查清事实,XXCN公司在
一审中特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申请一
审法院调查或核实该事实,却未获批准。但不能因此就认定
XXCN公司存在能申请而未申请从而导致演出活动无法
正带开展的行为,更不能以“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成都市并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由,忽
视日常防控措施对演出活动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的重大影响,
从而认定XXCN公司存在违约行为。2.合同经双方协商变
更演出时间及支付时间后,其他约定应以原《演出协议》为
准,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约定了“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即
XXDY公司)不能参加演出或甲方(即XXCN公司)停
演,则乙方无需退还已收取款项,但可由双方协商及行本合
约内容,时间地点甲乙双方另行商议(须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XXCN公司可与XXDY
公司协商更改时间、地点,但根据XXDY公司在一审中提
交的聊天截图可知,XXDY公司无视新冠肺炎疫情对举办
大型集会活动的重大影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加价、
拒绝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就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存在明显
过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在XXDY公司
3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前提下,一审判决XXCN
公司承担演出费用 30%的违约责任,即便认为XXCN公司
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责任亦过重,应当予以调整。综上,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XXCN公司
全部诉讼请求。
XXDY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CN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该认定事实清楚,DY公司从未与CN公司关于支
付演出款的时间问题达成另外的一致意见。从XXDY公司
提交的完整微信记录来看,是由于XXCN公司多次临时性
的要求更改演出时间,XXDY公司为推动演出合同履行而
不得不多次进行催款,催款行为是妥协而非更改了合同的支
付时间条款。2.关于XXCN公司在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
XXDY公司的答辩意见以XXDY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为
准。
XXDY公司上诉请求:改判XXDY公司不退还演出
费用 56 000 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XXDY公司退
还 56 000 元的演出费用,是事实认定不清。1.案涉《演出合
同》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条款内
容均由各自的法务审核并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
此,XXDY公司与XXCN公司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合同义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合同是由XXDY公
司起草后,发给XXCN公司及其法务审核。在审核期间,
4XXCN公司也提出了修改的问题。可以看出,案涉合同是
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在本案中,XXCN公司一直处于
主导地位,签署合同也是因XXDY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果
后,XXD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从XX前往成都签署。在
签署合同后,XXCN公司多次临时修改演出时间、逾期付
款的情形下,XXDY公司也从未追究XXCN公司的违约
责任,而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XX
CN公司却以消极方式履行合同,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XXCN公司的违约行为先是多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
后是逾期付款,最后以疫情为取消活动。一审法院已确认四
川CN公司的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内容及金额,XXCN公司的违约行为给XXDY
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XXCN公司应按
约定自行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系演出合同纠纷,不应参照
一般合同纠纷确认违约金额、违约成本。演出公司和艺人的
收入具有特殊性、不稳定性,应当依据演出需要、演出频率、
演出效果、演出时间、演出内容等综合考虑。但在本案中,
XXCN公司从 9 月 15 日确定了艺人的演出时间,期间多
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耽误演出艺人另行签订其他演出,违
约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XXDY公司和演出艺人巨大的损
失收入。在本案中,XXCN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知案
涉的演出费用低于市场价,但仍多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直
5接导致XXDY公司及XXCN公司的收入减少,直接负面
影响了XXDY公司及演出艺人在演艺行业内的声誉。而演
出公司和演出艺人的商业价值、名誉价值均是无法衡量的,
若XXCN公司仅承担 30%的违约金,则违约成本极低,无
法体现甚至达到立法本意的惩罚目的。
XXCN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令XXCN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XXCN公司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积极与XXDY公司协商调整演出时
间,并协商调整支付时间,已形成合意。因 11 月份的疫情,
XXDY公司拒绝进一步协调,甚至以艺人涨价为由,多次
要求增加费用。本案中,XXDY公司违约,另外在协商无
果后,XXDY公司单方发出问责声明,且至今都未安排艺
人前往演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余答辩意见与XXCN
公司上诉状所载的一致。
XXCN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XX宸
诺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2.判令XX甸
音公司返还XXCN公司支付的演出费 80 000 元;3.本案诉
讼费用由XXDY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1 年 9 月 27 日,XXCN公司
(甲方)与XXDY公司(乙方)签订《演出协议》并约定
以下内容:1.第一条演出内容中载明,演出名称为李XX成
都 center#5 夜店演出,演出艺人为李XX,演出时间为 2021
6年 10 月 19 日,演出地点为成都。2.第二条第一款甲方权利
义务第 1 项载明,XXCN公司负责办理演出所需全部合法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审批等);第 5 项付款方式载明,
XXCN公司向XXDY公司支付演出服务费 80 000 元;第
6 项载明合同签订起五日之内交付全款。3.第三条第 2 项载
明,如XXDY公司艺人李XX非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未按时
参加演出,导致该演出活动不能如期举办,则XXDY公司
须退还已收取演出服务费、交通住宿费、餐饮费等,并赔偿
XXCN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演出服务费总金额
30%的违约金。4.第三条第 3 项载明,如因XXCN公司原
因临时取消演出或更改演出日期,以及因演出未获审批导致
无法正常进行,则XXCN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因上
海DY公司艺人演出档期已提前锁定,XXCN公司仍应按
约定向XXDY公司全额支付演出费。5.第三条第 4 项载明,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XXDY公司不能参加演出或XXCN
公司停演,则XXDY公司无需退还已收取款项,但可由双
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约内容,时间地点双方另行商议(须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 3 个月且须配合XXDY公
司艺人档期,超期XXDY公司演出义务终止并无需返还演
出费。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火灾、
洪水、传染病疫情、战争、罢工、交通中断、停电、艺人突
发疾病、交通延误、事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形。6.
7第三条第 5 项载明,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
失。
王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向
汪X转款 50 000 元,附言为“CN五号预付演出费” ;2021
年 10 月 13 日转款 64 000 元,附言为“CN五号演艺费用预
付款” ;2021 年 10 月 25 日转款 114 000 元,附言为“CN
五号演出费用尾款”。上述费用包含了案涉费用 80 000 元。
2021 年 10 月 16 日,延期说明附件载明,甲方为XX宸
诺公司,乙方为XXDY公司,XXDY公司艺人李XX原
定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XXCN公司安排的场地成都 C5
酒吧演出,由于活动举办方未按原合同约定打款,经双方友
好协商演出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10 月 30 日,具体合作事项
与原合同为准。该延期说明附件经由XXDY公司盖章确
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XX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关于从
严从紧抓好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六
条载明“减少各类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
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尽量减少举办会议、
培训、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该限流的限流、该暂停的暂停、
该关闭的关闭,倡导线上举办。必须举办的活动,严格执行
属地疫情应急指挥部对人员聚集活动的要求,按照‘谁主办、
8谁负责’的原则,指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强
化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异常情况。活动规模超过 100 人的,
参加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
2021 年 10 月 29 日,XXDY公司向XXCN公司出具
《问责声明》,该声明第 6 条载明“2021 年 10 月 29 日XX
CN公司再次提出延期,由于未提供正式文件证明有不可抗
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我司不同意延期”。
一审法院另查明,成都市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一审庭审过程中,XXDY公司向法庭表示要求解除合
同,但不退还费用。
以上事实有XXCN公司、XXDY公司身份信息、演
出协议、银行流水、延期说明附件、XX省文化和旅游厅发
布的关于从严从紧抓好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问责声明》、成都市疫情情况及XXCN公司、
XXDY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双方当事
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XXCN公司要求XXDY公司退
还演出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演出协议》中约定自合同签订起五日之内支付
全部演出费 80 000 元,演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9 日,四
9川CN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支付义务,此后,其与XX甸
音公司协商将演出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10 月 30 日,案涉演
出费用最终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支付完毕。其次,XX宸
诺公司称XX省文旅厅发布通知“减少各类聚集性活动,非
必要不举办的原则”,案涉演出活动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
无法举办,XXCN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定聊天
对象,其亦未提交其他书面申请案涉演出活动的审批材料,
XXCN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演
出协议》中约定因演出未获审批无法正常进行的,XXCN
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演出的,双方
可以协商延期履行,延期不超过 3 个月,超期演出义务终止。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成都市并无新增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XXCN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其演出活动申请审批材料因政府行为或疫情原因未获审批,
其无法如期提供演出场地致使演出未举行。综上,XXCN
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而XXDY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XXCN公司要求XXDY公司退还演出费用是否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XXDY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表明其要求解除案
涉《演出协议》,故案涉《演出协议》已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
后,XXDY公司应退还案涉合同费用。结合前述一审法院
10认定的事实,XXCN公司存在违约情形,XXDY公司退
还的演出费用中应扣除XXCN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上
海DY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
事人过错情况、合同约定及违约损失的情况,依法酌定XX
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 56 000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
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XXDY公司与XXCN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订
的《演出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解除;二、XXDY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用
56 000 元;三、驳回XXCN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900 元,由XXCN公司
负担 300 元,由XXDY公司负担 600 元。
本院二审期间,XXDY公司提交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官
网公布的演出审批流程,拟证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
演出审批流程需要公司提交申请备案表、艺人身份证复印
件、消防安全审批等文件,文体局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XXCN公司质证认为: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
11演出审批流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
目的有异议。首先XXCN公司按惯例向文体局文化旅游科
的工作人员询证了,申请办理是否可以获批后,被告知不能
过批才没有提交相应得到材料,这是企业在办理政府审批事
项时的惯例性操作。在合同实践中,如严格要求企业持有政
府不被获批的文件,方可与合作方进一步协商是不利于进一
步开展合作事项的,因为政府部门通常不会出具不批准的文
书,其会增加行政风险。
本院认证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演出审批流
程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
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
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
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
点为:一审判决XX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用
56 000 元是否恰当。
《演出协议》载明“XXCN公司负责办理演出所需全
部合法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审批等)”。虽《演出协议》
12第三条第 4 项载明“如因不可抗力造成XXDY公司不能参
加演出或XXCN公司停演,则XXDY公司无需退还已收
取款项,但可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约内容,时间地点双
方另行商议(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 3 个月且
须配合XXDY公司艺人档期,超期XXDY公司演出义务
终止并无需返还演出费”,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
年 10 月 28 日,XXCN公司称相关部门因疫情不批准演出,
且也向XXDY公司发送了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等,但
XXDY公司明确要看到红头文件,且称“身份证复印件也
没要过,歌单也没要过,所有报批资料完全没有准备过”,
而XXCN公司当时并未向XXDY公司提交足以证明其
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对象身份的证据,也未向XXDY公司
提交其已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的证据,也未向XXDY
公司提交相关部门因疫情不批准演出的正式文件,且二审时
XXCN公司称其当时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材料,故上
海DY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向XXCN公司出具《问责
声明》载明“2021 年 10 月 29 日XXCN公司再次提出延期,
由于未提供正式文件证明有不可抗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我
司不同意延期。2021 年 10 月 30 日合同约定演出时间,甲方
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演出场地,故演出取消”,说明双方
并未就再次延期履行《演出协议》内容协商一致,XXDY
公司出具《问责声明》也不属于违约行为。故XXCN公司
13关于XXDY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履
行其在合同中的演出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
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成都市并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XXCN公司
无法如期提供演出场地致使演出未举行,XXCN公司存在
违约情形,而XXDY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
而因XXCN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解除XXCN
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且XXDY公司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表明其要求解除案涉《演出协议》,一审
判决XXDY公司与XXCN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订
的《演出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解除,双方对此并未提
出上诉。而《演出协议》载明“因演出未获审批导致无法正
常进行,则XXCN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故一审法院
结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合同约定及违约损失的情况,依
法酌定XX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 56 000 元,
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CN公司、XXDY公司的上诉请求均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 600 元,由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
司负担 400 元,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1 2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