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承包云南昆明滇中新区二期工程后,与张XX签订《模板(软模板)施工劳务合同》将该工程11号楼、18号楼的木工工程转包给张XX。蔡XX经人介绍至张XX承包的上述工程18号楼从事木工工作,其工作由张XX安排,工资待工程完工后结算。2018年5月21日,蔡XX在该工程18号楼2层工作时受伤。2018年5月22日,蔡XX进入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5日出院,住院3天。病情诊断:1.左眼下泪小管断裂;2.左眼角膜裂伤;3.左眼结膜裂伤;4.左眼眼睑裂伤;5.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出院医嘱:1.用药点眼;2.继续对症治疗;3.一周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同日,蔡XX进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30日出院,住院5天。出院诊断:1.左眼球挫伤;2.左眼角膜裂伤;3.左眼结膜裂伤;4.左眼睑裂伤;5.左眼泪小管断裂;6.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7.高血压。建议:1.继续点眼治疗;2.定期复诊;3.不适随诊;4.建议完善VEP、ERG检查。蔡XX共计产生医疗费用7525.31元。2019年5月30日,蔡XX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蔡XX支付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蔡XX出生于1959年12月30日,系农村户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病历、医药费票据、鉴定意见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张XX雇佣蔡XX进入案涉工程从事木工工作,蔡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张XX未尽安全教育、提示、管理义务,应对蔡X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蔡XX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从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未对自身安全保护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该过错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由蔡XX与张XX依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10%和90%的责任。
关于XX公司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XX公司将其承包的云南昆明滇中新区二期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蔡XX的损失应由XX公司与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蔡XX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伤残赔偿金:参照2018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31元,结合其8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为79986元(13331元/年×20年×30%);2.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门诊票据等收款凭证,结合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诊断书等证据,确定医疗费共计7525.31元;3.误工费:蔡XX住院8天,因其未举证证明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本院参照2018年度四川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725元,确认其误工费为1111.78元(50725元/年÷365天×8天);4.护理费:结合蔡XX住院时间,参照本地护工的一般收入标准,本院确认护理费为800元(100元/天×8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蔡XX住院8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30元/天×8天);6.营养费:根据蔡XX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结合其伤残情况,本院酌定营养费160元;7.鉴定费10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8.交通费,交通费包含蔡XX遭受人身损害后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其未提供正式票据,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
综上,蔡XX各项物质性损失共计91323.09元(医疗费7525.31元+残疾赔偿金79986元+误工费111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按照蔡XX与张XX承担责任比例为10%和90%,张XX应承担82190.78元(91323.09元×90%),此款由XX公司与张XX向蔡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通过前期与当事人接触,了解清楚案情以后,确定了诉讼策略,优先争取工伤认定与赔偿,如果不能再走人损赔偿,最后成功的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问题拿到了应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