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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钟X某股权转让纠纷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性,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男性,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蓝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官某,男性,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李X与被告钟X、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 钟X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 钟X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钟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官某诉讼请求

  1. 确认钟X应向李X给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中的463万元属官某所有;

  2. 判令钟X直接向官某给付46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钟X承担。

被告答辩: 钟X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陈述: 同意钟X答辩中的意见。

法院查明事实: 李X与钟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X购买李X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钟X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支付条件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相关。后因合作协议未签订,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认为

  1. 李X诉请钟X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视为条件成就”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2. 官某基于受让债权向钟X提出的给付请求,需依据李X请求权成立为前提。李X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X负担部分费用,第三人官某负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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