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性,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男性,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蓝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官某,男性,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李X与被告钟X、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钟X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钟X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钟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官某诉讼请求:
确认钟X应向李X给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中的463万元属官某所有;
判令钟X直接向官某给付46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钟X承担。
被告答辩:
钟X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第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陈述:
同意钟X答辩中的意见。
法院查明事实:
李X与钟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X购买李X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钟X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支付条件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相关。后因合作协议未签订,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认为:
李X诉请钟X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视为条件成就”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官某基于受让债权向钟X提出的给付请求,需依据李X请求权成立为前提。李X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X负担部分费用,第三人官某负担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