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华于1962年9月3日出生,于2023年7月6日死亡,其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李某,长女李某平。
2023年6月28日,被告李某兵与李某华、李某涛、吴某某等人对被告姜某某的房屋进行墙体粉饰,于2023年7月5日完工,被告姜某某委托其妻子李某仙向被告李某兵转账支付工作报酬共计19000元,被告李某兵收到该工作报酬后,以330元或350元一天的计算方式与李某华等人进行结算。工作期间,被告李某兵、李某华等人居住在给被告姜某某粉饰墙体的房屋内,原告刘某某与李某华居住在该房屋二楼。2023年7月5日下午七点左右,被告李某兵与吴某某、李某涛、李某华、刘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李某华喝了约一两白酒后在上二楼过程中摔落。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兵、原告刘某某等人将李某华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颞枕骨骨折、肺挫伤、腰1-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8肋骨骨折。2023年7月6日,李某华死亡。刘某某、李某、李某平作为李某华的配偶及子女,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杰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兵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285230.25元、被告姜某某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9507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