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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地转让付钱不交地,我方介入拿回已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作者:时间:2024-08-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

原告方:林某鹏

被告方:林某明

律师代理方向:林某鹏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均是村村民。2021年11月26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厝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园厝地四套及前后边角地以330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实际交付330交易价款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29日2022年1月27日出具三张收条给原告但是至今未将土地交付。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该《厝地转让协议书》确认无效以及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330并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我方律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分析了《厝地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经查实,二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厝地四套(每套三间)为农村集体土地,按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最终,我方律师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付还原告交易价款3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厝地转让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二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收取了原告330万元交易价款,故我方律师主张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 330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结果:

一、原告林鹏与被告林亮、林明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林亮、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易价款330元及该款利息2022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林亮、林某明负担。被告林亮、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已由原告林鹏预交,原告林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预交的受理费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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