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诉被告人姚XX、陈XX、陈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姚XX、陈X的家属已代二人赔偿叶X、聂X1、聂X290000元,赔偿梁X20000元;被告人陈XX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叶X、聂X1、聂X270000元,赔偿梁X10000元。四名原告人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姚XX、陈XX、陈X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撤回对被告人姚XX、陈XX、陈X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